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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恢102号吴尚康、吴尚健与杨安菊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康,吴尚健,杨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康,男,苗族,2010年8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申请执行人:吴尚健,男,苗族,2013年10月26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法定代理人:吴士江,男,苗族,1979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执行人:杨安菊,女,苗族,1989年5月26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户籍地龙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0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尚康、吴尚健与杨安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杨安菊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顺红审判员  张 恩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大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