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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琼与张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张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32号原告:吴琼,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海(系原告父亲),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尚涛,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琼与被告张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吴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琼承担。审 判 员 李智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