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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聚模与吴洪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聚模,吴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宋聚模,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吴洪先,男,1987年1月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宋聚模与吴洪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6)黔0324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徐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