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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马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马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83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室碑林区人,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平,女,1977年9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马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以被告将物业费交清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