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正泰经营部申请执行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经营者:邓敏,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102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4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1045******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4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清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