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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郑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8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官坝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超,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郑宏,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