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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北区龙虎塘协屏乐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北区龙虎塘协屏乐家装饰材料经营部,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157号原告:新北区龙虎塘协屏乐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月星国际家居广场建材馆2002、2003。经营者:蒋协屏,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晗、唐冠宇,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汪志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新北区龙虎塘协屏乐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佳易购”商圈合作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的充值,被告将以保证金的形式按300天平均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网站向被告账户陆续充值441244元。2017年7月初被告将原告账户锁定,导致原告无法按约提款,经多次交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截止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间已结算保证金199360元,原告尚有可提货款5700.91元。目前被告涉及大量诉讼案件,经营及资产状况急剧恶化,其拒绝履约、恶意阻碍合同履行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中佳易购”商圈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剩余部分保证金241884元及货款5700.91元,合计247584.9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日被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已作废。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层。因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项红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