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新鲜村。法定代表人:程元纪,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毛凤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02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原告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宝马2979CCX5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05997892N55B30A);二、被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8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00元,合计16614.00元,由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13日依法扣划徐州科融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徐州西关支行账户存款726,158.00元。同日,对其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中级市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9400.00元,由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鲍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