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全寿与王转绪、范仍芝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寿,王转绪,范仍芝,杨丽红,杨丹,杨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寿,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王转绪,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范仍芝,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杨丽红,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杨丹,汉族,住新疆叶城县。被执行人:杨继锋,汉族,庆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住庆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全寿与被执行人王转绪、范仍芝、杨丽红、杨丹、杨继锋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甘1026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以杨自成遗产价值为限,偿还杨全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0800元。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全寿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对判决书确认的杨自成生前与王转绪的家庭共同财产经本院核实有:砖混水泥屋架结构瓦房五间、土箍窑一栋(两丈)、土木结构两层阁楼房四间、砖混结构厦房3间、彩钢瓦房3间。门外三间厦房已经烧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全寿与杨继锋达成和解协议,由杨继锋给付杨全寿借款及本息10000元,杨继锋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元,其余8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杨全寿放弃追偿。该协议达成后杨全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杨全寿与被执行人杨继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杨全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