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江昆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江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负责人李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昆,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33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江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仕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