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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郭海华、黄文等与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华,黄文,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99号原告:郭海华,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黄文,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瑞林,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郭海华、黄文与被告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华、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瑞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兰支付原告货款5315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合伙开办新荣纸箱厂,被告在中山市经营晶鑫灯饰店,被告因包装需要向原告订购纸箱,口头约定:被告订购的纸箱由原告送货上门,经被告或其业务员验收签字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货款。2015年,原、被告依约进行交易,货款两清。之后被告不讲信用,原告送去的货虽经被告验收签字,却没有按时付款,截止2016年5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3152.95元,原告一直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结数清单1份、送货单14份。被告章兰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所举证据为原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海华、黄文在广东省中山市合伙开办纸箱厂,被告章兰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晶鑫灯饰店。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章兰向原告购买纸箱。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纸箱价值共计53152.95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郭海华、黄文与被告章兰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二原告货款53152.95元,有原告提供的结数清单、送货单予以证实,足于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章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郭海华、黄文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3152.95元。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