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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与祁县军大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祁县军大医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516号原告: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苑七里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75543364X。被告:祁县军大医院,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0541813229W。投资人:郭建健。原告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军大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