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静申请执行李明发、杨群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李明发,杨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李明发被执行人杨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刘静申请执行李明发、杨群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明发的川XXXX**欧铃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杨群英的川XXXX**起亚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