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东与被执行人赵洪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东,赵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东,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委托代理人:王朝胜,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被执行人:赵洪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东与被执行人赵洪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