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志强对吕云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志强,吕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29号申请人:韩志强,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吕云平,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韩志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吕云平与王文正共有的房屋以及登记在王文正名下的四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韩志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云平与王文正共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丘地号22070202080003,建筑面积189.63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王文正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的四处房产,分别是:幢号10幢,所在层1-3,建筑面积274.05平方米;幢号10幢,所在层1-3,建筑面积270.8平方米;幢号10幢,所在层1-3,建筑面积274.78平方米;幢号11幢,所在层1-3,建筑面积269.91平方米综合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