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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865号原告:韩某,住会宁县。被告:赵某,住会宁县。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66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3日,被告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款,被告一直无法联系,遂诉至会宁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赵某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原告不仅提供不出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退还原告韩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晓燕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