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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白凤和与张殿有、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和,张殿有,李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551号原告白凤和。被告张殿有。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和诉被告张殿有、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凤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白凤和承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