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白凤和与张殿有、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和,张殿有,李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551号原告白凤和。被告张殿有。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和诉被告张殿有、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凤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白凤和承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