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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霞娟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霞娟,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402号原告:姚霞娟,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海燕,女,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沅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术,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姚霞娟与被告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姚霞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霞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姚霞娟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璐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