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与李明、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李明,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549号原告:王建,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明,男,生于1986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廖辉,男,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李明、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