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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与李明、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李明,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549号原告:王建,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明,男,生于1986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廖辉,男,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李明、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