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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黄红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特18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红丽,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红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蒋良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