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万凤与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凤,卢盛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279号原告:梁万凤,女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梅(系梁万凤女儿),女,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卢盛俊,男,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鹏,系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万凤与被告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梁万凤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万凤与被告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梁万凤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彬人民陪审员 连秀兰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