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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万凤与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凤,卢盛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279号原告:梁万凤,女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梅(系梁万凤女儿),女,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卢盛俊,男,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鹏,系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万凤与被告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梁万凤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万凤与被告卢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梁万凤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彬人民陪审员  连秀兰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