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褚青果、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青果,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64号申请人:褚青果,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被申请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号院*幢*******室。法定代表人:孙万杜。申请人褚青果与被申请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褚青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青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