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以有事借车为名,先后骗取潘某的鲁P×××××比亚迪轿车(物价鉴定12000元)、陈某的鲁P×××××现代瑞纳轿车(物价鉴定38000元)、张某的鲁P×××××英朗轿车(物价鉴定62000元钱),后把骗取的车辆用于个人抵押借款9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将所骗车辆全部赎回,给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张某、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肖某、马某的证言;聊价认定(201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三被害人出具的被骗车辆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全部车辆已赎回给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