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小平与被告温徐升、赵海霞、郝鹏珍、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平,温徐升,赵海霞,张浩,郝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17号之一原告郝小平,男。被告温徐升,男。被告赵海霞(系温徐升妻子),女。被告张浩,男,。被告郝鹏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平与被告温徐升、赵海霞、郝鹏珍、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小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海霞名下的车辆陕K0xx**斯柯达牌SVW7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以翟慧平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陕KU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翟慧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Uxx**起亚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