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东进、白涛等与杨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进,白涛,杨本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917号原告:孙东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白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杨本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东进、白涛被告杨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孙东进、白涛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东进、白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孙东进、白涛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孙东进、白涛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