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阿、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阿,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阿女,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恒盛汽车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阿女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闽泉洛劳仲案[2016]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阿女因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工资款29100元的义务,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