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于辽宁省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释放后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艳梅、唐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辽GXXX**号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与上海路交叉口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5.11毫克,系醉酒驾驶。被告人侯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并于庭审前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侯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被告人接受酒精呼吸测试现场图片、酒安6900呼气测试结果单、证人阚某某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笔录、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议宽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