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36号之四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李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36号之四十九申请执行人: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0429-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公园路42号A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2333-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842号019幢(1-1)。法定代表人:李冬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冬友,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李冬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豪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41号10-9房地产。2017年7月29日,买受人沈军以2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41号10-9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海曙区银润豪景商务广场41号10-9房地产【权证号:20130012067】归买受人沈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沈军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