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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罗群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罗群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345号原告吕国华,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罗群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2017年7月18日受理的原告吕国华诉被告罗群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国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华撤回对被告罗群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吕国华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