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24行审21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7240044313779,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1797号。法定代表人瞿志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庆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本元,主任。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26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7日以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2016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岗镇龙岗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2199㎡建学生宿舍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9㎡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6597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现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6597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2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659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秦宝峰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