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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诉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04号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经营者张瑞东,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秀玲(原告之妻)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京承公路西侧(承德金都绿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莹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与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高新区东远商店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原告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