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阳可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可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刑初9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可生,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可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可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下午,吸毒人员阳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阳可生,提出向阳可生购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阳可生同意。当日16时许,阳可生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白芙塘社区城中市场公共厕所附近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阳某,阳某随后通过微信红包向阳可生支付了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15日下午,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被告人阳可生抓获后,从阳可生身上查获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净重10.25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8.34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红色药丸状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状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可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可生是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从被告人阳可生处查获的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阳可生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阳可生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在2017年3月14日向阳某提供毒品及阳某微信红包支付1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100元并非阳某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2、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而非用于贩卖。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阳可生接到吸毒人员阳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白芙塘社区城中公共厕所附近交易,阳可生在约定地点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了吸毒人员阳某,阳某通过微信向阳可生支付了100元。2017年3月15日下午,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高塘岭派出所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红旺大市场一巷子内将被告人阳可生抓获归案,并从阳可生身上查获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净重10.25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8.34克。经鉴定,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净重10.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18.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阳可生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14日下午4点钟左右,阳某打电话给我,说要在我这买100元钱的毒品,我就要他到望城的城中市场见面,随后,他就开车到望城城中市场公共厕所附近,见面后,我给了他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当时,阳某给我发了一百元的红包。之后我们就走了。到了2017年3月15日晚上8时许,阳某打电话给我要我到他租住的房子去玩,于是我就去了红旺大市场,在他租住的房子附近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我身上搜出10小包毒品和一个用小玻璃瓶装着的毒品。并进行了现场称重,总重量为28.59克。”证明2017年3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阳可生向阳某贩卖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阳某随后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人阳可生支付了100元及公安民警从阳可生身上现场查获毒品的情况。2、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4日16时许阳某在望城城中市场公共厕所旁向阳可生购买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并支付了100元毒资的事实。3、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阳可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阳可生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涉嫌毒品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阳可生的前科情况。(4)关于阳可生提供线索抓获涉毒嫌疑人的情况说明,王某等三人因吸食毒品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案件材料。证明望城区公安局根据被告人阳可生提供的线索,将王某等吸毒人员抓获,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立案,并于2017年3月22日对朱某依法进行了判决。4、搜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3月15日对阳可生进行了搜查,从阳可生处搜得疑似麻古、冰毒共计28.59克。(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阳可生与阳某之间能准确辨认。(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阳某向阳可生微信转账了100元人民币。5、物证:搜查笔录及毒品照片,证明2017年3月15日,侦查人员对阳可生进行了身体搜查,从阳可生身上搜得疑似麻古、冰毒物品,经现场称重,疑似麻古、冰毒共计重量为28.59克。6、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阳可生身体搜查出的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阳可生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异议,认为在公厕附近交易的那笔不是贩卖,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28.59克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被告人阳可生的多次供述与阳某的证人证言、微信红包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阳可生贩卖毒品给阳某的事实,从其身上搜出的28.59克毒品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其立功的材料,经审查,该部分材料均系在本案案发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不符合立功的形式要件,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他证据均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可生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到28.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可生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因贩卖毒品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毒品再犯,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阳可生提出其在公厕附近交易的那笔不是贩毒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阳可生提出从其身上查获的28.59克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而非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查获的部分毒品虽处于尚未交易状态,但应将被告人阳可生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被告人阳可生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被告人阳可生自己虽然吸毒,但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阳可生提出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阳可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在到案之前,不构成立功。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可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5克和甲基苯丙胺18.34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阳可生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晖代理审判员 文 娜人民陪审员 陈家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