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782号原告:张某,住天水市。被告:王某,住天水市。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