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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782号原告:张某,住天水市。被告:王某,住天水市。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