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健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健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177号罪犯林健,绰号“大庆”,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曾于2010年11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5月25日,该犯因犯妨害公务罪,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该犯于2015年7月14日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5年8月24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有效减刑分270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林健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健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丕健审判员 马晓明审判员 卢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