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民委员会与郝立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民委员会,郝立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370号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组。法定代表人:付仁根,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立豹,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郝立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