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7315-1,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290号。法定代表人过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8628-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3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5)澄周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色织有限公司、X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货款1978178.6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法院已执行的拍卖款385891.93元外,被执行人XX于2017年开始,每年8月25日前履行13万元,每年12月31前履行13万元,合计履行160万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化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东审 判 员 陈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