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7号罪犯刘军,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该犯及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的上诉(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履行,2017年3月9日,曲阳县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2017年5月18日,曲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曲矫假评字(2017)第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刘军适用假释,纳入我局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困难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