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495号罪犯王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5年12月26日经吉林省��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