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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89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赵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