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89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赵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