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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栋,官伟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688号之一原告:陈国栋,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官伟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普宁市。已于2017年5月2日死亡。原告陈国栋与被告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国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共3555元由原告陈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高少宏人民陪审员  陈坚纯人民陪审员  郭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丹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