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栋,官伟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688号之一原告:陈国栋,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官伟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普宁市。已于2017年5月2日死亡。原告陈国栋与被告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国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共3555元由原告陈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高少宏人民陪审员 陈坚纯人民陪审员 郭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丹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