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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全与张仕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张仕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714号原告:何全,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司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马静,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仕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企业工程主管,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5号城市天地广场东座六楼。负责人:张端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写字楼K3-2-29号。负责人:张玉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原告何全诉被告张仕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全撤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何全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