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世东与范茂青、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东,范茂青,方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211号申请人:刘世东,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范茂青,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方芝,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刘世东与范茂青、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世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范茂青、方芝银行存款共计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成岗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刘世东为避免被申请人范茂青、方芝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而申请对范茂青、方芝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茂青、方芝银行存款共计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刘世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毛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