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小军、张德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小军,张德红,徐华,马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43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小军,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张德红,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徐华,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马艳,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军、张德红、徐华、马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诉讼保全费856元,两项合计1802元,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