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宝球、龚昌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球,龚昌军,龚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球,女,193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申屠玮,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昌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云红,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球与被执行人龚昌军、龚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