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催23号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魏村镇吴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云峰。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男,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7706598、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临汾市金鑫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