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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253茆学芳与曾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学芳,曾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253号原告:茆学芳,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建玉,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广志,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芳与被告曾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茆学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学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茆学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