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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艾维国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维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9行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维国,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艾园园,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徐正范,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维国因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阜蒙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2月14日,被告在原告房屋附近处张贴了阜蒙政房征决公(2014)01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对原告房屋及土地做出了征收决定。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征收的实体要件,违反行政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14日,阜蒙县人民政府作出阜蒙政房征决公(2014)01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对旧城区改建59号地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14年4月22日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1月4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征收决定书》,内容是:“阜蒙县国强社区居民艾维国:阜蒙县蒙医医院易地新建项目年初因军事管理区范围未准确确定,将艾维国、国兆歧两房化(应为“划”,原文如此)入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准备设立围档时,住(应为“驻”,原文如此)阜95937部队勘测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了军事管理区界限,艾维国、国兆歧两户均在军事管理区范围内,无法按照地方政策征收,故调整规划,决定对艾维国、国兆歧两房不予征收。”���决定作出后,阜蒙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将该决定张贴至艾维国家大门,又于同日送达至艾维国所在单位。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原告是因对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但被告已出具《不予征收决定书》,表明原告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即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艾维国的起诉。上诉人艾维国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范围包括上诉人的房屋在内,故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包括上诉人房屋在内的征收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6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2015年1月4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在军事管理区范围内,无法按地方政策征收,故作出《不予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上诉人的房屋不予征收。被上诉人的两个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对被上认人的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艾维国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车金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