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刘馨阳、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刘馨阳,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馨阳,男,1990年6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实,女,1949年7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永俊,男,1970年6月3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英顺,女,1972年6月11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顺花,女,1974年6月22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馨阳、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金顺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79436.74元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全部责任错误。本次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由逃逸的两轮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由×××驾驶员刘馨阳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应投保交强险,并由两辆车的交强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由于无法找到两轮摩托车而加重我公司的赔偿责任。两个交强险足以支付原审原告的损失,无需太平洋保险公司商业险承担。在两轮��托车未能找到的情况下,应将其承担的数额做相应的扣除,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垫付义务。二、原审法院判决原审原告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外的部分全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商业险承担缺乏依据,明显不公。依据商业险条例及司法惯例,均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损失数额超过两个交强险限额,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超出部分的30%,并以限额为限,原审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没有依据。刘馨阳二审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二审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馨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李仁实等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07399.23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额内先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济凤是李仁实的爱人,是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的父亲。2016年9月17日18时20分许,金济凤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倒地受伤,被刘馨阳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系交通事故形成。经辉南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个人信息不详、车辆信息不详,肇事逃逸的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馨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金济凤无责任。刘馨阳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李仁实等的合理损失。李仁实等的合理损失包括:1.金济凤的死亡赔偿金101935.53元、丧葬费25779元,金济凤是农村户口,1944年12月20日生,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计算标准且刘馨阳、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支持;2.金济凤花费医疗费988.95元、救护车费用150元,刘馨阳、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3、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对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本案交通事故致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的亲人金济凤死亡,确实对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数额过高,酌定为3万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金济凤已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且也不是相应的抚养义务人,李仁实等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金济凤有抚养的能力,刘馨阳、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的合理损失共计158873.48元。二、关于责任承担。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经辉南县交通大队认定,逃逸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为主要责任,刘馨阳为次要责任,金济凤为无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刘馨阳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金济凤死亡前外伤情况等来看,虽无法认定其受到的最严重伤害来源于前后两车中的哪一辆,但金济凤在刘馨阳车辆行驶经过时确被碾压,而刘馨阳未能举证证明此行为不足以产生致金济凤死亡的后果,亦未能证��逃逸车辆的侵权行为系直接导致金济凤死亡的原因。本案中,两肇事车辆之间在事发前虽无意思联络,却以各自的作为形成了共同侵权的损害后果,对于死亡原因证明材料尚无法排除刘馨阳的车辆足以致金济凤死亡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为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保障,对保险合同各方主体的权益予以合理维护,一审法院认为,刘馨阳应承担连带责任,可待履行赔偿义务后向逃逸车辆驾驶人主张合法权益;因刘馨阳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刘馨阳的赔偿责任由太平洋保险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另因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与刘馨阳就保险公司赔偿外损失已达成协议,刘馨阳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110988.95元(该赔偿款打到李仁实账户);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47884.53元(该赔偿款打到李仁实账户);三、驳回李仁实、金永俊、金英顺、金顺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先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责任不因有其他侵权人而改变赔偿顺序��如果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应承担的范围,则可以向共同侵权人追偿。因此,一审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共计158873.48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兴彦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修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