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国与吴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国,吴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510号原告:叶建国,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吴建卫,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国诉被告吴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建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国撤回对被告吴建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建国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娄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