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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金良、金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良,金文祥,陈永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蔡金良,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文祥,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永献,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蔡金良与金文祥、陈永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1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金良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金文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金良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8800元,并支付诉讼费17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2323元;被执行人陈永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车辆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永献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横峰街道洋江村横邱路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文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及被执行人陈永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浙J×××××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文祥在台中永坚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陈永献在温岭市横峰超奇树脂经营部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金良与被执行人金文祥、陈永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查控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